法则1 品质先于价格
每个公司都面临这样的选择:通过非价格因素竞争,例如良好的品牌、独特的风格或优质的功能、持久耐用和操作简便;也可以用低价吸引顾客,但只最低限度地满足以上标准。“奇迹者”几乎毫无例外地选择了前一种策略。“平庸者”则往往选择价格竞争。“长跑者”则没有特别倾向于哪一选择(参见图表“遵循的法则(大多数公司的做法)”)。
遵循的法则
例如,1980年放松管控后,卡车货运业获得了新的发展机会,各个公司必须差异化凸显自身优势。但是“奇迹者”Heartland公司却选择将其服务区域和顾客数量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这样不管顾客提出怎样复杂或难以预计的要求,公司都能够提供可靠和准时的服务。这种不以价格取胜的战略为Heartland赢得了大约10%的溢价,这是该公司能持续取得较高利润率的关键原因。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卡车货运行业的“长跑者”沃纳企业(Werner Enterprises)。1980年后,该公司扩张了规模和服务范围:其服务区域扩大到美国全境,并为顾客提供各类型的服务。但扩张是有代价的。首先,服务的广度和市场的多样性使其无法达到Heartlands的服务水平并取得相应的溢价。其次,为了获得规模效应,公司有时不得不经营利润率较低的业务以确保车辆一直在运行,从而达到资产周转率的平均水平。但沃纳一流的执行力也使公司取得了卓越的业绩(毕竟,沃纳是“长跑者”),可它却永远无法与“奇迹者”相提并论。
PAM运输服务公司(P.A.M Transportation Services)是该行业的“平庸者”。相比沃纳,PAM的顾客和服务区域范围都更小,但其主要战略是薄利多销。奇怪的是,虽然卡车货运行业的供小于求,但PAM常常缺少司机并闲置大量运货车。为了削减成本,公司改为与汽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但当汽车公司陷入困境时,PAM也受到牵连。PAM采用集中和单一化的发展战略本身并没有错,毕竟,Heartland的业务领域也很窄。但是PAM采用的是低价战略,这违反了第一条法则。
当卓越公司放弃非价格优势时,它们就会失去优异的业绩表现。例如,美泰克公司(Maytag)的“奇迹者”地位只存在于某个特定时期。从1966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泰克的资产收益率一直保持在前10%。这得益于拥有行业领先的产品、独特的品牌形象人物——维修工Ol’Lonely,和成千上万的独立交易员建立的个性化分销渠道。
但是,当大型连锁店开始主宰零售市场后,美泰克开始采取产品线和价格定位的多元化发展路线,这影响了美泰克原来的非价格优势和溢价优势。公司业绩直线下跌,并最终于2006年被惠而浦公司(Whirlpool)收购。当然,为应对行业变化采取产品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本身并不一定有错,但美泰克抛弃了其非价格优势,而且在新战略带来负面结果后仍一意孤行。
并不是说公司可以完全忽视其低价位的定价战略,就像低价竞争公司不可能完全忽视其产品或服务质量一样。我们只是说,公司的卓越表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来自创造更高的价值,而不是通过压低价格。公司如果希望持续获得高额利润,就应采用符合本条法则的战略。
注意本条法则中的“先”字。以美泰克公司为例,当市场的竞争环境发生改变时,你可以降低产品价格但应同时遵循该法则。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你的产品定价是否比过去低,而在于是否仍高于竞争对手。美泰克本来可以在能够取得非价格优势的市场进行产品多元化发展,同时降低价格。
虽然非定价战略有诸多好处,但并非万无一失。一般来说,通过价格以外的因素竞争的公司必须时时提防竞争对手,防止其窃取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否则可能出现危险的后果:轻则同类公司会迷惑顾客,导致公司丧失其来之不易的产品独特性;重则竞争对手可能找到更好的制胜办法(参见边栏“不依靠低价的利与弊”)。
不依靠低价的利与弊
公司同时还要小心潜在的颠覆性威胁。在需求较少的市场中,为获取较高的毛利率,定价较高的公司其实正在孕育自己的颠覆者,它们能够提供更便宜、质量合格的产品。但颠覆战略的研究足以帮助公司准确判断哪些替代方案具有潜在的颠覆可能,从而确保及时的反击。对于潜在的颠覆者,我们的建议是:在颠覆来临前,最有效并且获利最高的方法就是遵守我们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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