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顿·克里斯坦森、迈克尔·雷纳、劳瑞·麦克唐纳德,《哈佛商业评论》2015年12月刊《什么才是颠覆性创新》一文
颠覆性创新理论一直是预测哪些行业新进者能获得成功的强大工具。但“颠覆”的标签常被滥用,可能仅仅是因为新进者对市场造成了震荡。2015年12月,颠覆理论的奠基人克莱顿·克里斯坦森及其合著者试图纠正对这一理论的误解。然而我们的读者对此的辩论并未停止,认为颠覆理论的分类应更广泛。
根据此文,颠覆性创新仅发生在低端或新市场中。我联合创办的公司Zipcar符合这一条件,因为它开启了按小时租车市场。但本文作者称优步不是颠覆性创新,因为它既没有提供低端服务也没有创造新市场。如按此标准,我同意优步就是出租车服务。但作者没有阐明颠覆的第三种可能性:利用剩余产能。优步帮助人们将私家车的闲置时间利用起来。利用剩余产能具有颠覆性。你可以问问酒店对Airbnb,TomTom对Waze,以及西联银行对TransferWise的看法,它们都是利用剩余产能的平台,并通过新合作与同行一起提供服务。
——罗宾·沙斯(Robin Chase)
Zipcar and Veniam公司联合创始人,《PeersInc》一书的作者
克里斯坦森提出的颠覆性创新概念对此后的管理战略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他以及本文其他作者可能忽视了他们核心贡献带来的好处,而且对该理论定义狭隘,支持该定义的论据也比较苍白无力。从我们更多的实践中,而非偏理论研究来看,我们更全面地定义了颠覆性创新:跳跃性改变商业定义、客户价值主张、系统和价值链成本。对于如何提出这些变化,我们并不担心。我们能接受任何合适的角度,甚至是更广义的定义。窃以为,对颠覆性创新的要素进行更广泛的定义能提供更多洞察。
——比尔·阿克米尔(Bill Achtmeyer)
Parthenon-EY创始人兼高级执行董事
作者回应:我们的观点是,理解创新实质性影响市场的过程对有效管理创新十分重要。我们认为有必要保留“颠覆性创新”这个标签,来定义通往成功的一条具体路径。这样做并不会构成妨碍,反而会促进对其他路径的理解。
我认为优步是颠覆性创新,但它颠覆的是汽车行业而非出租车行业。优步期望通过降低价格,以及利用app叫车而非买车的方式,消除汽车的所有权。优步始于拥有车以外的另一个低端替代选项,因为在你需要的时候不一定都能叫到优步服务。然而,现在使用优步的开销要比拥有一辆车便宜。
——詹姆斯·路易斯(James Lewis)
DigitalBridge产品总监
作者回应:说得好。优步对其他在位者而言可能仍具有颠覆性。正因如此,“某某是(或不是)颠覆性创新”是不完整的说法。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相对于Y在位企业或行业而言,X具有颠覆性。”优步是否具有颠覆性值得进一步探索。
本文似乎忽视了优步原本是一项汽车服务。优步创始人之一明确表示,他希望有自己的车和司机,但不想花钱购买一辆车,而且觉得现有汽车服务有诸多不便;每天要预约好几次十分麻烦。因此 Uber实际上是对传统出行服务的低端颠覆者。
——斯科特·科斯纳(Scott Kirsner)
Innovation Leader联合创始人
作者回应:这点提得也很好,也提示我们颠覆是相对的。在我们的文章中,我们也将豪车或“黑色汽车”服务与出租车行业区别开来,从这个方面而言,优步其实具有颠覆性。
我对另一个Netflix的例子也有异议。Netflix 最初提供低端的产品,但并未移动到高端市场。它所有的流媒体服务都让便宜、便捷的产品更便宜、更便捷。Netflix没有提供 Blockbustes的新电影高端服务。但另一家公司Redbox找到了更便宜和有效提供新片的方式。Blockbuster 并不具有颠覆性,但这两家公司通过持续性创新,攫取在位企业的主要细分客户。Netflix攫取低端客户, Redbox 攫取高端客户。
——本·汉森(Ben Hansen)
Nautilus保险公司数据分析师
作者回应:这凸显了颠覆性创新的一个重要特点:新进者无须马上完全赶上在位者的所有产品来颠覆它们,新进者必须立刻满足主流市场中的部分需求,这些需求应足以攫取部分客户。在我们看来Netflix已经满足了“颠覆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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