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思想家,海伦·尼森鲍姆积极参与到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保护方式的改革中,这有些出人意料。尼森鲍姆获斯坦福博士学位,现任康奈尔大学纽约校区的信息科学教授,主攻政治学、伦理学以及技术和数字媒体价值观之间的交叉领域——这是学术深水区。她建立的数字隐私认知框架已经深刻影响到现实政策。
除了出版多部著作并发表无数论文外,她还为TrackMeNot、AdNauseum和Adnostic等网络浏览器合作创建了多个隐私插件。尼森鲍姆认为,当前市场中的不透明同意协议几乎剥夺了消费者的谈判权益,数据收集者可以毫无顾忌地收集信息并从中榨取价值,而她创建的隐私插件算是为推动市场合理化改革做出的微小努力。数据收集者的行为还向消费者提出不明确的价值主张,并损害了数字媒体、社会机构的诚信和个人的安全。
《哈佛商业评论》英文版高级编辑斯科特·贝瑞纳托在采访尼森鲍姆时,谈到了同意的概念、对隐私的恰当定义以及将隐私归类于道德问题的原因。出于对表述清晰度和篇幅的考虑,本次对话经过编辑,以下为节选内容。
糟糕的同意
HBR:每每谈到同意作为一种隐私机制的概念,你的语气里都透出沮丧。为什么?
尼森鲍姆:嗯,那只是(停顿半晌)——这么说吧,同意的操作方式很糟糕。举例来说,作为GDPR中的一分子,我们现在总会看到一些弹出框,显示“嘿,我们使用cookies——点击此处”。这根本没用。你不知道你在做什么,同意对方对你做出什么。有效的选项应该是,“我同意你使用cookies追踪我”“我不想被追踪,但还想享受服务”或“本次交易使用cookies没关系,但清除所有不必要数据并不再分享给他人”。但上述选项都没有提供。这算哪门子选择(对比单纯的挑选)呢?
现在闹出的“同意”笑话可能会造成更大伤害,因为我们会对自己放弃的有效管控有误解和内疚感——我们太无知了,不知道有其他管控方法,还渴望或者说需要对方提供的服务。有一点可以肯定,同意依然对尊重他人隐私有关键意义。有些情况下,的确,同意极其关键。但我们现在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对我来说很简单。我选择在方框里打对钩。
你这样想:如果我向你要邮政编码,你也同意给我,那么你同意的是什么?
我是出于某种目的,才同意让你使用我的邮政编码,比如为了营销吧。
也许。但你是同意将邮政编码分享给我,还是允许定向营销?我可以把你的邮政编码和其他与你相关的信息结合起来,进而推断你的名字、准确地址和电话号码。你同意这些吗?你会吗?我可以基于你所在社区给你创建财务档案。你同意牵涉其中吗?我还能根据你和我的对话,有针对性地给你的邻居投放政治广告。你同意吗?
算法越来越复杂了。
特别是将有意义的自然语言词汇翻译成对应的机器语言术语时。你会收到询问是否可以收集位置数据的弹出框。什么是位置数据?位置可能在你的设备中有特定的操作方式,比如GPS的经纬度。但我还可以用其他很多方式推断你的位置。位置数据可通过IP地址获取。或者当你在查询飞机到达时间时。假设飞机从巴黎起飞时你就开始讨论本次航班信息,你给朋友发短信,“我三点钟在A航站楼接你”。你的地理位置没有被追踪。你同意提交“这一”位置数据吗?你同意的是“位置”还是“GPS坐标”?
你可能会认为,消费者和机器(在上述案例中是设备或应用程序)对位置的定义是一样的,即精准的GPS坐标。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和同事在研究项目中发现,相比分享经纬度,人们分享“在医院”“在某商店”等有语义内容的位置数据时不安情绪要强烈得多。如果你告诉受试者你可以从位置数据中推断出什么信息,他们会受到更大惊吓。所以仅仅让消费者同意获取其位置,不等于为他们提供了做出知情选择所需的详细信息。
所以消费者不知道他们同意的是什么,数据收集者不能说明将如何使用信息,而双方可能无法就自己真正同意分享的信息达成一致。现在这些问题似乎都很棘手。
即便你想要达成完全透明的协议,也不可能做到。有些公司虽然意图良好,但并不了解收集到数据后会出现的所有状况,特别是消费者并未做出最佳判断,而是屈从于在线追踪和行为定向压力的情况。公司不知道数据的去向和用途。形势总在变化。一方面,要求所有用途都得到同意并不合理;这也许避免了负面事件,但也不会有积极效果。假如最新科学表明,某种药性或一组药性与特定的癌症治疗方案存在联系,怎么办呢?要求同意会造成难以克服的障碍。
但另一方面,不管将来数据用途如何都要获得同意,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假设某外科医生向患者详细解释手术的实施过程,然后问:“你同意进行这个手术吗?”这时我们要是以为同意是妨碍手术和结果的唯一因素,那就是自欺欺人了。多数人都会同意,原因并非我们极其清楚手术的细节和后果,而是我们信任这些教育和培训外科医生的机构,相信医学;至少我们还相信,医院和外科医生为了自身利益,会争取获得美誉并避免被起诉。
我们并非不知道同意的意义;现在的情况是,我们根本不可能搞清楚“同意”的真正含义。
你的声音里透着激动。
别总想着同意了!不可能,而且不正确。我要礼貌地,同时也强烈地对同事的观点表示反对——他们认为,逐步改进同意机制才是解决方案。我觉得,在这个数字技术的年代,界定“真正的”同意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而且到最后,这就不仅仅是个隐私问题了!以剑桥分析公司为例。过去有见地的人会抱怨:“Facebook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分享信息。”但这真是同意的问题吗?基于人们一直以来的全部行为,我向你保证,如果这些公司之前选择征求同意,就能获得同意。这并非令我们愤怒的一点。真正让我们义愤填膺的是剑桥分析现在和过去对民主机构做出的事,以及懦弱的Facebook毫无反应。同意本来并不重要,完全可以轻易达成。
我们必须关注依旧依赖同意,但又不完全依赖同意的措施,也就是“后同意”(postconsent)措施。一旦我们认同,同意是种不合理的保障措施,就会提出以下问题:“我们现在向哪个方向改进?社会该如何处理隐私和数据收集问题?”
背景和数据流
所以我的问题也是:我们现在向哪个方向改进?如果同意无效,那什么有效?
在我的书中,我赞同这样一种观点:隐私是种平衡的价值。隐私提升数据主体的利益——注意是利益,而不仅仅是“已知偏好”。但我们不能局限于数据主体的利益,必须考虑到对更多相关方的影响,而他们的利益可能相互冲突。有些经济学家称,只基于利益做分析就够了。但我要更进一步,不局限于个人和个体利益相关人,研究更大范围内的影响。和乔治梅森大学的教授普里斯·里根(Pris Regan)一样,我们也强调隐私的社会价值。正确的隐私概念明确隐私对提升社会价值(如教育、争议、自由和自主权等)的意义。最后,隐私强调情境或者说机构的重要性。个体同意也许是针对已知偏好的机制,甚至可能是提升利益的机制,但隐私对谨慎限制数据流、提高社会和情境(或特定行业)重要性的关键意义不容忽视。
你多次提到“数据流”这一术语。我一直认为隐私就是信息拥有者和想要获得信息者之间的交易。你有不同看法吗?
我对隐私的定义是“信息的正当流动”(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是“数据”)。一想到河流,你就能想出多种改变流向的方式。我们会为不同目的,用不同手段截流、修坝或改道。斯科特,你跟我要电话号码,然后我给你了。即便在这种简单交易中,我们之间也有数据流,而且这种流动受同意限制,因为你会礼貌地询问我的意愿。我知道,你可能已经通过其他合法或非法(比如侵犯隐私)途径得知我的号码,但数据流不会相同。此外,我会说,我期望你别把我的电话号码分享给其他人,不仅因为法律或我明确禁止你这样做,还因为我们对机密性的理解达成默契,或者说规范。你可以再进一步推断,在上述情况下以及在我们身处的职位上,这样的行为对增强信任和表达尊重有重要意义。
不同数据流的限制因素也不尽相同。如果法官要求获得信息,那就是种命令。或者你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必须依法提供多方面信息。你对这些交易没有决定权,这是法定义务。美国国家税务局(IRS)的行政范围也有限:我们都知道,除非在极端情况下,否则税务局不能泄漏报税信息。夏洛克·福尔摩斯(Sherlock Holmes)并非通过交易获得数据。他只是在推断数据。这是另一种信息流动;考虑到机器学习已经开始推断我们的个人数据了,这种流动对我们的评估会越来越重要。
在情境完整性理论中(我刚刚已经大致介绍了内容),信息流动还处在初级阶段,只是构成隐私的基本要素。确切地说,该理论用五种参数——发送者、接收者、主体、信息类型和传递原则,来界定数据流,可以有效评估数据流是否威胁到隐私。总而言之,根据情境完整性理论,正当的信息流动符合公认的信息规范。该理论更支持既有规范,或者说基本反映了多数人的期望,但考虑到数字技术带来的众多变革和挑战,本理论也允许规范有一定改变(有时缓慢,有时迅速),原因并非科技公司强迫我们做出改变,而是改变会提升利益和价值观。
合理限制基于情境吗?你有时修坝,有时改道,还有时顺其自然?
是的,就是这样。隐私要求对数据流有合理限制,通常是在数据主体和数据收集者之间。但这些限制也可以应用于第三方、数据收集者和其他与数据主体没有直接关联的人之间。因此,美国国家税务局可能不会将候选人的信息分享给政治对手,但教师有义务通知家长他们十岁孩子的学习成绩,不管这些学生愿意与否。正当流动是关键中的关键。
我一直以为,对隐私的恰当定义是有权在自认为恰当的时机有选择性地表露自我。重要的是,个体有权利这样做。
不!我认为,我们不能只基于个人偏好或利益,判断什么值得保护。我想要辩护的隐私意义不只关乎于我作为一个用户、消费者、公民和家庭成员想要的权利。的确,可能在特定类型的关系中,你的定义是合理的。比如在友情或与泛泛之交的关系中,你会选择分享哪些信息。在求职面试中,虽然求职者可以有选择性地透露特定信息,比如宗教信仰,但若是过往工作经历这样的信息,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但在我看来,如果我们的基本认知是,隐私是个人有选择性透露信息的权利,那从一开始就会误入歧途。我可以想象到的案例是,你会认为,不论有没有经过同意和是否符合他人的利益,都可以建立对方的档案——我们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价值而交易隐私,而是因为隐私权已经在交易中,或者说是平衡的。
隐私和大局利益
隐私对你来说是个道德问题吗?是否有一些数据收集措施即便创造了价值或者获得了我们的同意,但本身就是错的呢?
是的,隐私是种有道德比重的价值,但请允许我将你的问题一分为二。对第一个问题:是否有些数据收集措施即便得到数据主体的同意,但本身并不正当,答案是肯定的。你只要仔细查看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也没有明确表示知情的大量“隐私”政策,就明白了。监管者对此熟视无睹,因为虽然数据主体会受到小伤害和侮辱,但企业能得到的好处要大得多——这对他们的说服力更大。换句话说,利大于弊,虽然利益分配不平均。但这里还有更深层次、极其费解的原因。
环境保护的例子有助于了解这一问题。假设我拥有一片林地与一家购买和砍伐原木的造纸厂。单从商业角度看的话,我可能认为这是不错的生意。但如果考虑到未来成本、外部成本以及所有不只会影响到交易双方的因素,那么砍伐森林就是个问题。
我认为,即便是追求实际回报的经济学家也会认同上述观点;他们可以对未来和外部成本进行缜密的经济分析。就隐私而言,我们面对的棘手问题包括,个体同意在分享信息时,会在某种形式上损害到与他们有关系的人的利益,不管是社交网络、血缘关系还是共享档案中的人。
在哪些情况下,你认为隐私政策应关注大局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个人?
有些经济学家会这样评价社交媒体平台,“有些人专门适合在这上面榨取价值”,然后就没有其他评语了。但一旦整个社会都知道,我们现在的政策导致系统性不平衡,甚至可能威胁到重要社会机构,那么情况就要有所转变了。目前我们认同,社交媒体平台只基于用户个人使用本平台的事实,就有权获得用户数据,但我们需要认真反思这一观点。虽然这些平台上仍有大量未开发的价值,但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同样存在。我们必须重新调整社会政策,在将危害最小化的同时更均衡地分配利益。
你的意思是,让所有人,不仅仅是数据收集者,都能获得数据中的价值?比如分享医疗数据,从而改进公共医疗?
是的。实际上,这是我最喜欢的例子之一。保险公司能获得和患者相关的详尽且高度结构化的数据。美国法律规定,他们能够并有权使用这个有“巨大”价值的大型数据库。现在假设我们制定假政策,允许其他组织获取信息,只要他们能给社会攫取价值——换句话说,为公众的利益,实现更合理定价、更精准的疾病监测和对预后治疗有更深入的了解等。这种授权对保险公司可能不利,而且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提供资源,但这样做对社会有益。目前我们允许保险公司全权决定谁有权获得数据,对其他主导“数据圈”的组织也一样。其中机会成本非常惊人。
我不是说,这些社会利益唾手可得。这是我们此前从来未以这样方式遇到的挑战,但也是我们面对的艰巨挑战。现在不要再绞尽脑汁思考如何完善同意机制了;现在的有效方法已经说明合理限制数据流的因素,公平分摊成本和利益,并强化多个社会方面的目标和价值观,包括卫生、民主制度、教育、商务、朋友和亲人等。
斯科特·贝瑞纳托是《哈佛商业评论》英文版高级编辑,著有《好图表:让数据可视化更智能并有说服力的HBR指南》(Good Charts:The HBR Guide to Making Smarter,More Persuasive Data Visualizations,2016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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